油罐車、化工運輸車等道路危貨運輸經營者須有5輛以上專用車|油罐車|
申請從事道路(油罐車等)危險貨物運輸經營,應擁有自有專用車輛(掛車除外)5輛以上,運輸劇毒化學品(化工運輸車等)、爆炸品(防爆車等)的應自有專用車輛(掛車除外)10輛以上;應擁有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,且與經營范圍、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。新修訂的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(簡稱《規定》)7月1日起實施。
《規定》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、專業車輛設備管理、運輸環節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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